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298號債權人 謝佳惠 債務人 劉桂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又債權人係於民國105年8月11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5日內清償借款,債務人係於105年8月12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則依上開規定,債務人於105年8月18日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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