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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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吳秀枝 被告 楊建全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經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陳錦雯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544 號(107.08.17)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55 號裁定(107.10.1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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