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8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昭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80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80年10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810號;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0年度訴字第449號;第三審判決案號: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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