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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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偉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源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提出足資釋明主張債權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