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理人 吳雅雯 相對人 林平 連債務人 陳呂華娟 債務人 冉蜀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縱抵押物已轉移為第三人所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呂華娟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0年11月2日,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債務人陳呂華娟於100年11月22日邀同債務人冉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600,000元,約定利息以郵局一年定儲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1.06%計付利息(目前年利率為2.4%),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借款期限自100年11月22日起至110年11月22日止,每月為一期,前三年繳息,本金寬緩第三年起始繳。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呂華娟自108年2月22日起即未按期繳納,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影本、長濱鄉農會授信約定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放款戶內容查詢單為證。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103年8月1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林平連 ,然不影響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即明。本院於108年7月3日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除債務人陳呂華娟於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7日陳報表示其因資金運用困難,與聲請人協商降低本息為每月42,000元,為期2年及提出於108年2月25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22日、108年6月27日均有繳息之繳款證明外,相對人及債務人冉蜀娟均未為陳述。就債務人陳呂華娟之陳述,聲請人於108年8月29日具狀提出108年2月14日與債務人間變更借據契約影本,上載有同意訂定變更契約條件「自106年2月22日起至108年2月22日,利息按期給付,本金攤還20,000元,108年2月23日起則按原貸款所訂定攤還條件繳交本息」,對照債務人陳呂華娟所提出108年2月25日後繳款證明均僅繳納42,000元,應可認為未依約清償本息。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410││4,200│全部│││││││││││││├─┤│││├────────┼─┼──────┼────┤│││││││││││││2│││││413││25,537│全部│││││││││││││├─┤│││├────────┼─┼──────┼────┤│││││││││││││3│││││413-1││992│全部│││││││││││││├─┤│││├────────┼─┼──────┼────┤│││││││││││││4│││││413-2││1,253│全部│││││││││││││├─┤│││├────────┼─┼──────┼────┤│││││││││││││5│││││413-3││481│全部│││││││││││││├─┤│││├────────┼─┼──────┼────┤│││││││││││││6│││││413-4││1,554│全部│││││││││││││├─┤臺東縣│長濱鄉│中濱│竹湖├────────┼─┼──────┼────┤林平│││││││││││連所││7│││││413-5││23│全部│有││││││││││││├─┤│││├────────┼─┼──────┼────┤│││││││││││││8│││││413-6││50│全部│││││││││││││├─┤│││├────────┼─┼──────┼────┤│││││││││││││9│││││414││6,980│全部│││││││││││││├─┤│││├────────┼─┼──────┼────┤││││││││││││││││││417││4,890│全部│││││││││││││├─┤│││├────────┼─┼──────┼────┤││││││││││││││││││476││11,840│全部│││││││││││││├─┤│││├────────┼─┼──────┼────┤││││││││││││││││││478││12,080│全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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