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志坤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5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志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鑑驗認定為列管之刀械,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
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是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而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施志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05年
3月18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刀械2把,分別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其中1把刀刃長約47公分、刀柄長約22公分,單刃開鋒,另1把刀刀刃長約67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單刃開鋒,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4年7月22日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4至26頁),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武士刀2把宣告沒收,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