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丁○○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李林盛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