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十九時許,在新竹市○區○○路○○號【來來來海鮮店(聲請書載為來來海鮮店)】,查獲被告甲○○(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七號簽結在案)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被告甲○○持有之海洛因重約0點三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為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係於上開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應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
(二)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0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一0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七號偵查卷第三十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點一二公克(包裝重0點二四公克),此有該局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二八三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三十九頁為憑。上揭扣案物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健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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