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即即原告 黃世孟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子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500元(參103年2月26日103年中簡字第557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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