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 劉興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宗明 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中市○區○○段○○○○○號中七個停車空間中任何一可使用之停車空間之客觀約略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原告房屋因外牆受損造成漏水之修繕回復原狀所需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