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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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 呂邱阿素
邱慧怡 邱創連 邱湄晴 邱創乾 邱美娥 邱創華 邱創忠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叁拾陸。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7萬5,4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萬4,936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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