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1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8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730,000元、1,000,000元整,未按期繳納本(利)息,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惟查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即相對人甲○○早於96年1月29日死亡,聲請人應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經本院於96年7月2日發通知書,限期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列相對人之繼承人為相對人,通知書已於96年7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屆期未為補正,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邵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