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杜吳麗卿安泰商業銀行 松山分 │97年3月29日│200,000元│BI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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