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78號聲請人 陳中村 (即 陳廖鑾英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