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11號聲請人 李文凱 (即 李春盛 之繼承人)代理人 李宜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2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2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7005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78006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67007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8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