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46號抗告人 陳澔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陳澔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楊真明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