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瀆職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5號聲請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 蘇嘉全 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確定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江忠信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