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4號上訴人 翁厚明 被上訴人 曾文堅
邱創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