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吳涵晴

被告 許建暉許思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65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2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元,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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