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壢交簡第3512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甲○○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壢交簡三五一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罪。而被告丙○○經鑑定機關認定有違反道路交通規則,而應負肇事主因,與被告甲○○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關係之嫌,依法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損害賠償額之認定,本庭認須經相當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黃翊哲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