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樊麗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振州┌───────────────────────────────────────────────────────┐│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莊芳居 │台灣銀行虎尾分行│101年10月31日│100,000元│AC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