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7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林靜曼 被告 吳書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耀云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郭恩孝 訴訟代理人 郭鴻孝
陳凱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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