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 謝元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苙恩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萬2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2萬614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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