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同年一月十一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無著,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