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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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張偉進於八十六年間犯竊盜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確定,嗣因於緩刑期內再因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二一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並經撤銷緩刑確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按被告所犯前開二罪,其最後事實審之法院為台灣高等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定執行刑,應由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聲請人亦應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故本件聲請人無聲請權,本院亦無管轄權,自應駁回本件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興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銳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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