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達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謝政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謝政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興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銳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