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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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丙○○
  被告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陽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乙○○及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
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二份,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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