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鈞黛
送達代收人 吳家銓
被 告 創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