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鈞黛
  送達代收人  吳家銓
  被   告 創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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