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2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健身運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薰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呂宏達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