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624號上訴人社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醫學系校友暨醫友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臺北醫學大學校友總會法定代理人 李靜蘭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靜蘭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本院判決前,於民國110年12月26日由 杜元坤 變更為李靜蘭,有被上訴人之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可稽,李靜蘭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3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譚德周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