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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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00號聲明人 張家銘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
5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家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其在第三審之上訴,竟復具狀「聲明異議暨抗告」(惟其引用之條文係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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