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6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利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單家抒 、五億公程行、 賴再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底之簽章。
二、請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究為幾人?如欲列健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因該公司業於民國100年3月3日解散,應請查報該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並陳報清算人、解散前各董事及所指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相對人有數人,請敘明彼此間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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