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47號聲請人 陳錦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 郭雲珠 │新店地區農會│101年2月29日│20,000元│AC0000000│├──┼─────────┼─────────┼───────────┼─────────┼────────┤│002│郭雲珠│新店地區農會│101年2月29日│20,000元│AC0000000│├──┼─────────┼─────────┼───────────┼─────────┼────────┤│003│郭雲珠│新店地區農會│101年2月29日│30,000元│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