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1號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郭思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張雅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其係受 吳清溪 實際經營之老虎集團(址設臺中市○○區○○路2段301巷12號)詐騙而支付資金予老虎集團,吳清溪以老虎集團之資金購買樂利路的房屋,並將該房屋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被告趁吳清溪遭羈押的期間擅自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獲取至少新臺幣168萬元之盈餘。本件原告對吳清溪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吳清溪另對被告有民法第179條之盈餘返還請求權,因吳清溪已無法清償債務,爰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吳清溪請求被告返還盈餘價款給吳清溪,並由原告代位受理等情(見本院卷第207頁),堪認本件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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