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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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五六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七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送鑑定前含袋重零點壹公克,經鑑定結果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二十二時許,向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員警自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七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重零點貳肆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屬實,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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