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幸惠
張昭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