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0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敬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9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敬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ꆼ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 黃敬皓 」署押共肆枚,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ꆼ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偽造之「黃敬皓」署押共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黃敬皓」署押共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敬忠因信用不良,又急需貸款,竟於民國102年10月7日某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3樓,竊取其胞弟黃敬皓之國民身分證1張後(親屬間竊盜部分未據告訴),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ꆼ於102年11月12日某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以黃敬皓之名義,偽填貸款申請書,並在該申請書上偽造「黃敬皓」之署押4枚,虛偽表示黃敬皓向渣打銀行申辦貸款之意,交付予渣打銀行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渣打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為黃敬皓本人欲申辦貸款而陷於錯誤,足生損害於黃敬皓及渣打銀行管理評估客戶信用貸款之正確性,嗣為渣打銀行審核疑係偽冒申請未予核貸而未遂。
ꆼ於102年11月28日下午4時許,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明知黃敬皓並無遺失國民身分證,竟至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八德戶政事務所」,佯以黃敬皓名義,以遺失國民身分證之不實事項為由,申請補發黃敬皓之國民身分證,利用不知情之戶籍承辦公務員,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將不實之遺失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事由鍵入補領國民身分證登記申請書,並予以列印後,由黃敬忠在其上偽造「黃敬皓」之署押2枚,用以表示為黃敬皓本人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而偽造完成補領國民身分證登記申請書之私文書,並將該偽造之私文書交付於戶籍承辦公務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敬皓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ꆼ被告黃敬忠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ꆼ證人即被害人黃敬皓、證人即「八德戶政事務所」戶籍承辦公務員 高金利 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13日渣打商銀SC
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被告於該行申辦貸款之相關資料(含授信戶貸放類資料歸戶查詢報表、貸款申請書及儲蓄存款歷史明細等件);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表、國民身分證異動資料、黃敬皓之聲明書、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冒領案報告、黃敬皓之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法條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罰金刑提高至新臺幣50萬元,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ꆼ就事實欄一ꆼ所示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就被告詐欺未遂部分雖未起訴,惟該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ꆼ就事實欄一ꆼ所示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戶籍承辦公務員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ꆼ被告所犯上開事實欄一ꆼ、ꆼ所示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事實欄一ꆼ、ꆼ所示2次犯行,犯罪地點各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對象業不相同,所侵害者並非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仍有相當之獨立性,自無從成立接續犯,公訴意旨認應以接續犯一罪論之,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再被告就事實欄一ꆼ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惟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行為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ꆼ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竟假其胞弟「黃敬皓」之名義,
向金融機構冒名申辦貸款,並向戶政機關冒領補換國民身分證,均足生損害於黃敬皓、渣打銀行管理評估客戶信用貸款之正確性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ꆼ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害人黃敬皓於本件偵查中業已出具聲明表示不予追究,懇請別將被告移送法辦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4923號卷,下稱偵卷,第15頁背面),本院念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
ꆼ沒收部分: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黃敬皓」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項下宣告沒收。
ꆼ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事實欄一ꆼ所示犯行,另涉犯刑法第
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然查「黃敬皓」之國民身分證,確有因黃敬忠冒領,而於102年11月28日補換,此乃「真實」事項,故縱戶籍承辦公務員將此領補換日期登載於黃敬皓戶籍資料公文書上,亦難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惟公訴意旨既認此與前開經本院論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行使之時間│對象│用途│偽造之私文書│署押所在欄位│偽造之署押數目││號│地點││││││├─┼─────┼─────┼─────┼──────────┼──────┼───────┤│一│102年11月│渣打國際商│申請貸款│渣打銀行貸款申請書│「申請人親筆│「黃敬皓」署名│││12日│業銀行股份││(見偵卷第25頁反面至│簽名欄」│貳枚││││有限公司貸││第28頁)├──────┼───────┤│││款承辦人員│││「正卡申請人│「黃敬皓」署名│││││││親筆簽名」欄│壹枚││││││├──────┼───────┤││││││「簽名或簽章│「黃敬皓」署名│││││││」欄│壹枚│├─┼─────┼─────┼─────┼──────────┼──────┼───────┤│二│102年11月│桃園縣八德│申請補發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申請人領證│「黃敬皓」署名│││28日│市戶政事務│民身分證│(見偵卷第13頁)│簽章」欄│壹枚││││所承辦人員││├──────┼───────┤││││││「申請人簽章│「黃敬皓」署名│││││││」欄│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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