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徐雅琳 相對人 蕭方 寶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6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6月1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謝雅如 ,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謝雅如於民國100年6月21日邀同相對人 蕭方寶蓮 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5年6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1年9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28,39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大新││665│建│3499.4│456/1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840│臺中市潭子區大│主要建材:鋼筋混│5層:75.53│陽台:12.92│全部││││新段│凝土造││││││├───────┤層數:10層│││││││復興路1段2之24││││││││號5樓│││││├─┼──┼───────┼────────┼──────┼──────┼──────┤│2│966│臺中市潭子區大││5689.4││506/100000││││新段│共同使用部分││││││├───────┤│││││││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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