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詹德龍 被告 王阿進
黃盛勳 黃徐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984元【(1,966,778+21,640)-689,434=1,298,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