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乾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3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藥「威而鋼」玖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進乾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8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為警所查扣之偽藥「威而鋼」9粒,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進乾所犯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487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偽藥「威而鋼」9顆,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就扣案之偽藥「威而鋼」9顆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