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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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欣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獨任審判,先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文欣與告訴人 周幼屏 原為朋友,詎於民國101年1月22日凌晨零時4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於酒後發生衝突,被告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同法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於10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筱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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