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7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貞子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彥鎔
鄧禮偉 鄧詩權 楊定襦 杜祐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2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被詐欺部分,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彥鎔、鄧禮偉、楊定襦、杜祐豪被訴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諭知無罪判決,且因檢察官並未對其等該部分之無罪判決上訴而告確定。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之判決並無上訴時,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亦不得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規定,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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