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5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對被繼承人 趙冬筍 之繼承人丙○○、丁○○、乙○○請求負全部責任而非限定責任之依據(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渪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趙冬筍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死亡,應適用新法,其繼承人應以限定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