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益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上述案件並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
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84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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