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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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68號抗告人 郭培漓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郭培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張永宏法官陳如玲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