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5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璇璇 (原名 張立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游姿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許秀芬法官呂淑玲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祐廷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