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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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87號聲請人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高雄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萬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2號、第27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呂淑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