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7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縈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鍊成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