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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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74號聲請人泳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泳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 律師
王曹正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共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呂淑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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