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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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71號聲請人 余岳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賴金華 與被上訴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高榮宏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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